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保卫处制度
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切实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广大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根据“消防安全、人人有责”的消防工作方针,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
第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贯彻“党政领导、责任到人、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管理从严、确保安全”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师生员工是学校的主人,必须遵守治安保卫法规、规定,正确行使权利,自学履行义务,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学校的安全。
第二章治安安全管理
第四条 本校师生员工凭校徽或工作证、学生证进入校门,并自觉接受门卫的查询,服从门卫的管理。
第五条 工作证、学生证、校徽是本校在校师生身份的证明和标志,仅供师生在校工作、学习期间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因转借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校内务工、经商等外来人员的管理办法参见《安徽国际商务学院相关规定》。
第七条 来访人员进出校门,须主动出示有效证件,接受门卫的查询,严格履行会客登记手续。
第八条 凡携带公物出校门须持所属部门(单位)的有效证明,在门卫值班室登记后,方可出校。
第九条 在校内举办大型学术、文娱、体育、集会、演讲等开放性活动,须按有关规定经学校领导或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48小时向保卫部门提交安全保卫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条 校内商业网点均应遵守学校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凭照守法经营。
第十一条 禁止在校内临时摆摊设点、推销物品或进行商业性宣传,特殊情况须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和保卫处同意,并在指定时间、地点营业。
第十二条 爱护学校公共安全设施,严禁损毁消防器材、监控探头等。
第十三条 自觉遵纪守法,严禁盗窃、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和其它干扰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校园内发生打架斗殴、聚众闹事事件和盗窃、诈骗等案件,应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重点要害部门须安排专人值班,值班人员要保持警惕,恪尽职守,做好值班记录,若发现问题须及时处理,重大问题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保卫部门报告。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工作的根本目标是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杜绝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学校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日常管理部门,对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第十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十九条 加强消防安全培训与教育是有效防范火灾、不断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知识的重要手段,遵循以下原则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与教育:
1.经常性组织师生员工学习相关的消防知识和自救手段;
2.定期组织重点部位管理,熟练掌握各种灭火设备、器材的使用,熟悉本部门各部位的水源和安全通道位置;
3.利用广播、宣传栏、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各类消防法律、法规和各类消防安全知识
第二十条 定期防火巡查与检查是学校防火检查的基础工作,保卫处有关人员定期进行防火检查,每次巡查结束后由巡查人员做好巡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 每日防火巡查内容包括下列内容:
1.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二条 保卫处将巡查与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或岗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
第二十三条 举办大型活动,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方负责消防安全工作。主办方应与承办或协办方视情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并提前三天将活动地点、时间、规模、责任落实情况、安全措施等情况报校保卫处备案。如举办的活动规模特别大或火灾危险性较高,应到当地的公安消防机构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第四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各部门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责任人可以委托本部门其他负责人具体分管安全工作,并将安全管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全年工作和计划,做到分工明确、岗位落实、责任到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应经常对本部门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宣传和治安、消防、交通等方面的安全教育,新生入学、毕业生离校时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发现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应由本单位负责纠正,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应注意掌握本部门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特别是敏感时期、重大活动期间的动态,发现可能出现危及国家、社会或学校安全的苗头,须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部门应切实做好本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自觉配合学校各类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须严格按照要求及时整改。
第二十八条 后勤总公司应落实各大楼的值班制度。做好以防火、防爆、防盗、防灾害性事故为重点的“四防”工作,发现问题或隐患予以及时妥善处理和整改,并报保卫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计算机房、网络中心、语音教室、多媒体教室及其它公共场所必须健全和落实安全工作制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十条 按照规定确定单位内部重点要害部位,建立重点要害部位管理档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安装必要的防盗、防火监控报警装置,从严管理,情况变化时及时调整。
第三十一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五章 奖惩和违纪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在校园内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校规校纪,但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的,学校可依据校规校纪和有关规定给予校纪或其他行政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或承担医疗等有关费用;本人无支付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对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处理,被处理者不服的,可向分管保卫的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校保卫部门在执行任务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校内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校内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和实施违法乱纪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