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际商务职业学院安保处2014年工作计划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8-26   浏览次数:349

2014年,安保处仍将认真贯彻执行学院工作、党政工作要点,以“热情服务 规范管理 维护稳定 确保安全”为工作思路,以“发案少秩序好 校园安全稳定 师生员工满意”为工作目标,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谁主管 谁负责”的工作原则,求真务实地做好治安管理和各项服务工作。

一、以“平安校园创建”为重点,全力推进“平安校园”创建活动

本学期将重点围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按照省教育厅、商务厅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努力创建“平安校园”。

二、认真做好政治工作,维护学校的政治稳定

进一步提升信息搜集能力,通过各种渠道全面了解全校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收集、整理各类信息,预防突发事件和政治案件发生。加强部门政治学习,不断提升师生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三、建立安全防控体系,加强安全信息员网络建设

建立严密的安全防控体系和快速反应机制,不断提高安全保卫人员的快速反应能力。组建校园安全信息员网络,确保各种渠道的信息畅通。密切关注国家重大节日和重大事件敏感期的政治稳定,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点人头的防控工作。
   
四、加强保卫队伍自身建设,努力提升保卫人员素质

加强安保处干部和人员参加消防、安全生产、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培训,提高安保处工作人员和保安的业务能力。切实发挥管理干部在安全保卫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加强对保安队伍的管理,进一步提高主人翁意识,树立安保处的整体良好形象。

五、加强安全保卫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应急突发事件行动预案

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国家省市及学院的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保处将结合学校的工作实际需要,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工作预案,根据预案,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处置体系,确保学校的安全与稳定。
   
六、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值班制度

继续实行校园安全保卫值班制度,切实做好院、系、安保处各级值班制度,将日常值班和重大节日及特殊时期重点值班相结合,切实为学生做好服务工作,确保校园稳定。

七、强化校园交通秩序管理

继续整治校园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对校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管,把好进出口关;继续坚持学校车辆定点停放、私家车辆凭证出入的规定。争取5月份完成图书馆地下停车场建立。    

八、进一步加强“三防”建设,规范安全防范工作

一是要加强队伍建设,多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排安全保卫业务培训。

二是加强物防建设。加强安全检查,坚持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大检查制度,完善学校安全防盗设施,尤其是重点要害部位。

三是加强技防建设。充分发挥监控作用,在现在技防设施的基础上,根据上级和校园实际需要,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切实发挥监控作用。

九、严格门卫值班制度,加强校园24小时巡逻

学校将继续加强门卫管理,严格执行门卫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对外来车辆、人员进行登记、禁止小商小贩以及闲杂人员进入校园,严防不法分子窜入校园作案。携带贵重物品及大件物品出校园的,必须持有《物品出入证》。强化校园巡逻,进一步明确岗位责任,实行校园 24 小时巡逻制度。

十、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本学期将按照学校消防工作计划,全面落实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签署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按照《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要求明确责任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十一、加强法律宣传教育,进一步提升师生安全防范意识

继续充分利用校安保处网站、宣传栏、海报、讲座等形式加强对师生员工的防火、防盗等法律常识等方面的安全防范教育。提升师生安全防范意识。

十二、发挥治保部作用,继续做好夜巡工作

为完善学生的自我管理,弥补保安力量的不足,四年来,治保部一直坚持夜巡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将许多不安全的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本年度,将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为校园安全稳定做贡献。

十三、认真做好新生户籍和身份证办理工作

继续做好2014级新生入户及毕业生户口迁移服务工作;做好师生的户籍管理工作。

十四、认真做好征兵专项工作

根据包河区人武部要求,认真做好大学生征兵上报工作以及征兵报名宣传、政审、体检等常规工作,积极为学生做好服务工作。

十五、继续做好2014年新生军训及其他工作

继续做好2014年新生军训工作,认真组织好消防安全知识讲座及消防演练。继续做好全校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六、清除校园“钉子户”还我美丽校园

“钉子户”一直是我们学校重大问题,严重影响了我们学院的规划建设,他们经营的流动摊点无牌无照、占道经营,给我们的校园安全带来重大的隐患,“钉子户”的迁出问题亟待解决。2014年,我们将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清除钉子户,为校园的整体规划的顺利开展贡献力量。

 

 

保 卫 处
                 O一四年一月十八日